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我院教学质量为目标,通过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提升我院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按照“评审上报一批、储备培育一批、预选排队一批”的分层次建设思路进行建设。
第三条 “质量工程”资金来源为上级拨付和学院资助等。资金管理按《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质量工程”建设领导组,全面领导“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制订本院“质量工程”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下设“质量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年度“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推荐,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院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学院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院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三)每年12月底前,向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领导组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一把手与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人财物配套支持、进度与质量检查等工作。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领导组批准。
三、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质量工程”主要建设项目有:
(一)特色专业
(二)精品课程
(三)教学团队
(四)示范实验实训中心
(五)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六)数字图书馆
(七)规划教材
(八)教学名师
(十)教学成果奖励
学院可根据需要另设立其他项目。上述项目(一)至(七)均作为学院教学改革项目予以立项。
第九条 “质量工程”实行院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申报立项,一般申报上一级项目应在下一级立项建设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后推荐申报。
第十条 院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合格,并经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予以立项;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根据项目申报条件与要求由领导小组组织。
第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学院“质量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类别,确定建设项目,组织申报。院级项目申报条件为:
(一)报建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基础和优势、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要求,或对提高教学质量具有促进作用;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项目参与人应是该研究领域的学术骨干或技术骨干,有相关的研究或应用成果;项目参与人一般不少于五人。
四、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各级获准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学院签订《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合同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协议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三条 各级“质量工程”项目所在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和支持。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并结合学院发展实际,确定项目建设与培育目标,安排项目进程,分配项目组成员的工作任务,拟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与培育。
五、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负责组织项目组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采用现场检查、报告会等方式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项目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工程”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领导组研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凡中止或撤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含主要成员)应退回因立项所获得的全部项目研究经费,且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项目,负责人考核晋级、申报职称及报奖时,该研究项目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举行报告会或实地考察验收等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验收结束后,由“质量工程”办公室提出,报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领导组研究,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第二十条 省级、国家级项目检查与验收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和通知执行。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