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三
公款旅游篇
一、问题概述
公款旅游是使用国家或者单位的公款进行个人旅游。实践中发现公款旅游有五种常见的表现形式:一是“公款游”,即旅游行为本身与公务无关,但使用公款、套取公款或者安排下属单位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二是“借壳游”,即表面上是参加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公务,但实际上公务并无实质内容,而是以这些活动为幌子组织旅游,并最终由公款报销;三是“顺道游”,即旅游行为与公务行为存在紧密联系,借公务之机改变行程,既履行公务也开展旅游活动,相关旅游费用与公务费用一并报销;四是“公权游”,即使用公权力获得旅游机会,借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之机旅游;五是“出国游”,虽然没有实质性公务,但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廉洁自律的纪律要求背道而驰。
二、主要表现形式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高校党委学工部部长兼校团委书记公款旅游
2015年7月,某高校学工部一行6人由苏某带队去西安美术学院进行学访,在西安美术学院座谈交流一天后,剩余两天分别安排去陕西省博物馆等博物馆参观,还去了秦始皇皇陵博物院、法门寺珍宝馆、西安古城墙等景点参观,违规报销旅游费用,共计11471.5元,造成不良影响。苏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还违规报销费用。
案例二:某师范学院中文系党总支书记等人公款旅游
2015年8月13日至19日,某师范学院中文系党总支书记李某某、伊某带领该系教职工共11人,借前往外省交流学习之机,擅自变更行程到风景名胜区旅游,共花费公款68080元。2016年7月,校党委给予李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伊某行政撤职处分,其他人员受到相应处理,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案例三:某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馆长等人公款旅游
2016年1月,某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信息中心)馆长(主任)韩某某带领学院10名教职工赴南京参加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到厦门旅游,旅游产生费用共计25207元,以培训费名义在学院财务报销;调查期间,其主动退赔相关费用。韩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纪法衔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3年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信息来源:山东师大教育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