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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报销须知
2018-01-10 08:57  

1、原始单据

1)从行政、事业单位或其它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收款收据,必须带有财政部门或其它机构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合法有效。

2)从公司、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合法有效。

3)如工作特殊需要,向自然人购买农副产品或接受服务,须对方出具签字收款的收款条,注明事由、数量、单价、金额,并有经办人、负责人、验收人签字后,方视同有效凭证。

4)凡在各大商场、超市购买物品,须用电脑发票报销,手工开具的发票不予报销。

5)外单位自制的内部收据及三联单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6)发票和收款收据载明的内容必须完整,填写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相符,金额不得涂改。

7)发票内容有错误的,由开具发票单位改正并在改正处加盖财务专用章。金额有错误的,须由原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8)因购买办公用品、耗材等需合并开具的票据,即发票内容上出现“办公用品”、“药品”、“文具”、“耗材”、“文化用品”等笼统字样的,必须附盖有票据开具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的购买物品明细清单。

9)原始发票遗失的,概不报账。

10)自制单据,如劳务酬金发放,应制定规范表格,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并有制表人、复核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11)各类批件、合同必须用原件报账。

2、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签章

1)购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除发票或报销单上由经办人签字外,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开具验收单。验收单经国资处签章后方可与发票或报销单一并作为报销凭证。

2)购买一般物品的,单据除经办人签字外,还需除经办人之外的验收人签字验收。

3)报销各种交通费用、招待费用等费用的除经办人签字外还需除经办人之外的证明人签字证明。

审批领导不得作为证明人或验收人。

3、会计审核

审核人员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校内有关规章制度对经办人送交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4、会计记账

记账人员对审核人员填制的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记账复核。

5、报账时间:正常工作日 上午8:10—11:30,下午:2:10 5:30(冬季作息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10-11:30,下午2:40 6:00(夏季作息时间)。

6、下列情况不对外报销:

1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2每周一、周五不报账;

3停电;

4需要集中办理的特殊工作时间(如迎新收费、年终决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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